-台灣更年期健康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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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稱為『台灣更年期健康學會』,國際上稱TAM(Taiwan Association of Menopause)又稱更年期學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供國人更年期相關的最新資訊、協助確實了解並掌握病情促進醫護研究,藉由本學會之活動達到互相討論、分享經驗與相互建立支持系統的目的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行演講活動,以推廣教育及訓練方式指導民眾對更年期問題之正確處理態度及方法。
二、舉行小組討論會,協助患者相互討論,互相支持及經驗分享。
三、協助更年期國人之諮詢治療。
四、向醫護員及大眾宣導並提供有關更年期方面之資訊,藉由出版更年期相關刊物,舉辦相關
演講會及座談會推廣國人對更年期問題之正確觀念。
五、參與國外相關團體聯誼活動,共同為提升更年期民眾生活品質和身心健康而努力。
六、加強社會大眾及政府機關對更年期之認知,以尋求多方之配合及幫助。
七、促進更年期醫學、護理之研究。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目
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1. 會員-具醫師、護理人員、有志於更年期衛教,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交
會費者。
2. 協同會員- 凡贊同本協會宗旨之個人,年滿二十歲,無不良嗜好,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審核通過,並繳交會費者。
3. 終身會員-會員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交終身會費者。
4. 終身協同會員-協同會員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交終身會費者。
5.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 十一 條
基本會員(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則無以上權利。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區分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定之,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後,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會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請求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
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協同會員免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協同會員之常年會費為新台幣200元;會員之常年會費為新台幣200元。
三、 終身會費:終身協同會員之會費為2000元。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2010年4月24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2010年6月7日台內社字第099011677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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